第一条 总 则
1、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沈阳建筑大学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建筑大学建设项目管理公司员工。
3、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包含常驻外地员工。
4、公务出差必须填写《出差审批单》并按程序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5、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经批准后适时调整。
第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
1、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2、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火车硬座(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注: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3、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4、乘坐飞机的,机票、民航发展基金可以凭据报销。
5、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条 住宿费
1、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2、工作人员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表)执行。
3、出差人员原则上应当选择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条 伙食补助费
1、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2、到省外及省内大连、丹东、阜新、朝阳、锦州、葫芦岛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到省内抚顺、鞍山、本溪、铁岭、营口、辽阳、盘锦、沈阳市郊县(辽中、新民、法库、康平)出差,当日往返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未当日往返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不再报销餐饮发票。
3、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若集体出行、集体就餐,可集体报销餐饮发票,超过规定限额部分个人承担,不再报销伙食补助。
第五条 市内交通费
1、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不带公车)。
2、市内交通费(不带公车)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六条 报销管理
1、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
2、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3、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4、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规定标准报销。
5、未按照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6、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7、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凭证和相关资料,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8、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当依据出差审批单、出差任务实际内容、城市间交通费凭证、报销人提供无住宿费发票的详细说明等,经总经理批准后,可按照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得变相报销住宿费。
9、使用公务车辆出差,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市外当日往返的(包括沈阳市所辖的辽中、新民、法库、康平),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可按照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 监督问责
1、主管经理加强对分管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公司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出差人员、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照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2、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3、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无出差审批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造成差旅费非正常增加的;
(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不按照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5)转嫁差旅费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条 附 则
1、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照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不再报销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
2、本办法由行政事业部负责解释,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