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发展,结合学校和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四)分公司的设立、取消事项。
(五)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公司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七)公司及分公司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八)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九)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对公司员工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十二)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三)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十四)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二)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重大项目总监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等。
(四)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 重大投资项目。
(三) 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公司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
(三)公司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
(四)公司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五)公司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条 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公司经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行政事务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领导班子会议时间、地点、列席人员等。
(五)由领导班子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二条 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一)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基础上,作出拟任及公示后的任(聘)用干部决定。
(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应按照公司人事任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等规定程序执行。
(三)根据决定事项及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列席人员等。
(四)由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一)由公司经理、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提出。
(二)公司有关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列席人员等。
(五)由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一)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列席人员等。
(四)由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列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列席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公司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列席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十八条 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并报学校资产经营公司。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九条 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送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二十二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三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理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条规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四好”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本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坚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学校及资产经营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公司及本单位、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行政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凡此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